千年宝庆府,一品邵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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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地理地质红、人文血性红、历史文化红、特产民俗红于一体

邵阳市“邵阳红”优质农产品

公共品牌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促进会的名称∶邵阳市“邵阳红”优质农产品公共品牌发展促进会 (以下简称为 “ 邵 阳 红 ” 促 进 会 )Shaoyang"Shaoyanghong"Public  Brand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for Quality   Agricultural   Products缩写 ∶BPASY。

  第二条 本促进会性质∶ 本会由邵阳市及各县(市、区)企业、事业单位、农产品管理(部门)人员和农产品种植的农民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邵阳红品牌发展促进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促进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邵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雪峰南路环保局5楼,邮编∶422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促进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促进会活动,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之间的联系和融合,促进邵阳红品牌发展。

  (二)协助政府制定邵阳红农产品发展规划,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三)整合促进会内部资源,兴办经济实体,推销邵阳红品牌目录产品。

  (四)发展同国内外经济团体和各界农业人士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五)开展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邵阳市农业科学技术水平 。

  (六)建立农产品信息服务机制,提供科技信息、产业信息、商品信息等服务,实现促进会成员信息资源共享。

  (七)开展产业科学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推广普及先进技术,编写产业科普刊物,提高产业人员科学技术素质。

  (八)表彰和奖励在促进产业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会员单位和个人。

  (九)反映促进会成员和产业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各界产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促进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促进会的意愿;

  (三)在本促进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两年以上从事产业工作经历的人员;

  (五)社会知名人士,经理事会推荐、讨论通过后即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的会员,由促进会秘书处个案处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向本会申请合法保护权;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教育和培训;

  (六)自愿参加组建的经济实体;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促进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除外)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1年不参加促进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促进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并事前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决定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换和增补的事宜;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 五、六、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 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与地方、部门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六)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

  (二)社会资助、捐赠;

  (三)项目资金;

  (四)政府资助;

  (五)促进会经济实体经营收入中按规定上缴的费用;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 )利息 ;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事业发展和科技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分配 。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 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 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本会资产和财务 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财政和审计 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 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劳动合同法》和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计署审查同 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5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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